佛山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