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等特点,编制本市工业危险废物重点关注清单并制定治理方案,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