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列入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一)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中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

(二)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

(四)工业危险废物年产量在十吨及以上的单位,核定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申报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明显不符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更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在名录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为列入名录的企业提供与监管平台联网所需的建设标准和技术对接标准。

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采用智能监控设备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控,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