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供应的,除按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以公开方式净地出让。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村落、历史遗迹等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和古树名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的,应当将相应保护措施和修缮要求一并对外公开。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定规划指标、合作单位选择条件和净地出让等前提下,按照提前公告、公开择优原则,通过竞争性准入机制,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优质合作单位,相应城中村改造项目内的土地可以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者带设计方案出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