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的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改造目标要求;(二)是否符合城中村改造刚性管控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三)基础数据调查等现状评估工作情况;(四)改造意愿征询和方案征求意见情况;(五)改造项目资金和用地保障情况;(六)城中村产业疏解方案、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制定情况;(七)改造工作导则和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