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方式、范围和布局、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时序、运营管理模式和资金平衡等内容。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居民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听证、公告等工作。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