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纳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明确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方式、范围和布局、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时序、运营管理模式和资金平衡等内容。

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居民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听证、公告等工作。

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编制土地成片开发方案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