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中村改造采取拆除新建、拆整结合和整治提升等方式。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拆整结合和整治提升工作导则,分别确定适用条件和改造内容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