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