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