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居民居住情况设置公共信息栏、公益宣传栏,方便群众发布信息。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张贴各类小广告。

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镇建筑物或者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在征得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