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说明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