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交提案人修改后再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