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分为立法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提案人应当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并在年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立法调研项目应当完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论证工作。未能按立法计划时限要求完成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