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建立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有序衔接、互为补充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产业园区按照国家规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建设人才公寓等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展人才交流服务空间,建设具有本市特色的人才社区、人才公园、人才之家、青年驿站。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