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赋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符合条件的人才和科技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实行经费包干制,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自主决定项目经费开支。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