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企业科技人员等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