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进实验室、共建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鼓励民营人才创业园、人才飞地等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创新站、企业研发中心、实训基地等平台。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