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划定、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二)监督管理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建立年度公布及日常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监督;

(三)受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四)依法对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的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居民委员会人员开展物业管理知识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