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下列经费提供保障:
(一)基本人员经费;
(二)基本建设(含修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设备购置等经费;
(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经费;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
(五)其他相关经费。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地处山区、海岛且因服务人口稀少等客观因素造成收入无法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相应的补助办法,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合理待遇。
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补助,以及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补助、工伤、抚恤等待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