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修订、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协调落实防控措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