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国家、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补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全社会公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相关内容。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