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七条有效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其他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与相邻地区建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作机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互补与协同发展。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国际交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