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并计入成员账户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视其情节依法追缴部分或者全部财政补助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管理人员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方式,套取政府扶持资金和项目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项目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