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将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研、开发、中试和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科技、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派出科技特派员等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与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的项目予以指导、支持。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人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