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单位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业主个人、物业使用人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