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委托审计或者不配合审计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财物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