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购买物业共有部分维修保险。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分摊列支范围内的业主依法表决同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紧急使用程序除外。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