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八十三条有效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物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两个及以上所有权人的住宅、非住宅,建设单位和买受人应当按规定交存首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住建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销售合同网签备案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核验首期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交存情况。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