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使用和管理维护第八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业主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依法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增设电梯的运行、维修、保养等费用分摊,应当按照电梯增设方案的约定执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