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及规范化运行;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接受物业管理各方主体投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四)依法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其他物业管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并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建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协调议事机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