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三节 物业承接和退出第六十二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后三十日内,按规定持下列资料,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二)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三)查验、交接记录;(四)与承接查验有关的其他资料。报送资料齐全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将备案意见抄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前期物业服务人限期补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