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三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一)管理规约;(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