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三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十五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