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三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十四条有效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