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先进制造业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及装备、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创新发展。

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建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领域的创新平台建设,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设备与大型科研仪器向先进制造业企业开放共享,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体系,争取相关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本省落户。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