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明确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产业布局和保障措施等,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和所在设区的市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可以根据实际按照制定程序动态调整。

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二)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强产业集聚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统筹布局;

(三)坚持项目导向,强化项目支撑作用;

(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