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强化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融合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