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修复、管理、利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湿地破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