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占用者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