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应当根据各管理单元的地下水可开采量、生态水位管控要求确定。生态水位应当根据管理单元内维持主要原生植物种群生存需要的地下水水位埋深确定。

管理单元实际取用地下水总量数据通过计量监测、以电量折算水量等方式统计,水位数据根据地下水水位监测数据确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评价,作为相关考核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