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农牧、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