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对浪费、污染和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