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对浪费、污染和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