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保护,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城乡硬化地面应当采用透水性强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增加雨水入渗对地下水的补给。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