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