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的自备井。对水质水量有特殊要求的取用水户使用自备井的,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