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建立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机电井管理人员四级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地下水保护与管理责任人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
嘎查村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
机电井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农业机电井,确保机电井以及计量监测设施正常运转;
(二)督促落实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
(三)制止、举报违反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制度措施及其他破坏地下水的违法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下水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