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农牧业地下水灌溉项目应当采用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已建农牧业地下水灌溉工程尚未采用高效节水技术的,应当逐步开展高效节水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用水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的先进值;尚未制定先进值的,应当不低于通用用水定额。用水水平低于通用用水定额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改造。

城市绿化优先使用再生水。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水景观、水上娱乐项目和人工造雪。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