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现状及发展趋势;(二)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和目标;(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四)气象灾害防御工程措施规划;(五)气象灾害防御非工程措施规划;(六)气象环境影响分析;(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