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牧业、林业、水利、交通、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环保和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