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测。易燃易爆等高危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受检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